{"billNo":"10504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萬安"],"連署人":["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許毓仁","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楊鎮浯","柯志恩","孔文吉","陳雪生","林為洲","吳志揚","顏寬恒","蔣乃辛","王育敏","李彥秀","許淑華"],"議案狀態":"撤案","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mtime":"2024-01-18T23:40: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8938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8938","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鑑於某些短期補習教育班，經常以折扣較優惠為由，吸引民眾購買超過六個月甚至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課程。此種長期課程屬於預付型商品，其特徵在於預付之交易型態，消費者先給付業者價金，取得商品憑證並加以使用。此對業者而言，已先行取得消費者應支付之對價，無庸擔心消費者會有債務不履行之風險。然消費者付費購買長期課程後，若業者嗣後倒閉無法履約，又無力償還債務，將承擔業者未能履約之風險，顯非事理之平。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規範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至於提撥金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常有短期補習教育班，以折扣較優惠為由，吸引民眾購買超過六個月甚至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課程。業者收受款項之後，再以經營不善無預警倒閉，使得受害之消費者求償無門。105年初發生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微爾科技（Tutor Well）為例，受害民眾高達三千多人。\n二、預付型商品，其特徵在於預付之交易型態，消費者先行給付業者價金，取得商品憑證並加以使用。對業者而言，其已先行取得交易中消費者應支付之價款，無庸再承擔消費者債務不履行之風險。然消費者付費購買長期課程後，若業者嗣後倒閉無法履約，又無力償還債務，消費者將承擔業者未能履約之風險，顯非事理之平。\n三、預付型商品消費爭議過去較常發生在禮券類的消費案例上。不過，禮券發行因為多由大型連鎖百貨及量販店發放，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已推行禮券發行須為履約保證，主管機關也多能確實查核企業是否執行，並無再發生重大爭議。惟其他類型的預付型商品爭議仍未有妥善處置措施，考量短期補習教育班學習之消費者，多屬資力較弱之學生族群，相較於業者，更需要法令之保護。故仿照禮券發行履約保證之措施，規範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至於提撥金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21","說明":"一、近年來常有短期補習教育班，以折扣較優惠為由，吸引民眾購買超過六個月甚至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課程。業者收受款項之後，再以經營不善無預警倒閉，使得受害之消費者求償無門。105年初發生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微爾科技（Tutor Well）為例，受害民眾高達三千多人。\n\n二、預付型商品，其特徵在於預付之交易型態，消費者先行給付業者價金，取得商品憑證並加以使用。對業者而言，其已先行取得交易中消費者應支付之價款，無庸再承擔消費者債務不履行之風險。然消費者付費購買長期課程後，若業者嗣後倒閉無法履約，又無力償還債務，消費者將承擔業者未能履約之風險，顯非事理之平。\n\n三、預付型商品消費爭議過去較常發生在禮券類的消費案例上。不過，禮券發行因為多由大型連鎖百貨及量販店發放，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已推行禮券發行須為履約保證，主管機關也多能確實查核企業是否執行，並無再發生重大爭議。惟其他類型的預付型商品爭議仍未有妥善處置措施，考量短期補習教育班學習之消費者，多屬資力較弱之學生族群，相較於業者，更需要法令之保護。故仿照禮券發行履約保證之措施，規範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至於提撥金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短期補習教育班，學費收取一次超過六個月者，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並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n\n前項一定比例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