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09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7人「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7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400"}],"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鄭寶清","何欣純","鍾孔炤","陳賴素美","蘇巧慧","張廖萬堅","黃偉哲","黃秀芳","李應元","余宛如","陳素月","邱議瑩","羅致政","林靜儀","鄭麗君","趙正宇","李俊俋","李昆澤","趙天麟","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mtime":"2024-01-18T23:45: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943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1894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有關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文字未臻明確，為使法規更趨完善，參考國民教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予以修正。爰提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n\n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高級中等學校屬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者，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n\n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n\n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17","說明":"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有關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事宜，仍未臻明確，爰第二項參考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予以修正。\n\n二、各師資培育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如係由各該校組成之選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擔任，各師資培育大學組織規程須訂定所屬附中校長遴選聘任之相關規定，爰增列第六項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於本校或他校兼課。\n\n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屬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或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n\n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n\n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為辦理第二項遴選事宜，應召開遴選會；其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