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0/LCEWA01_090110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0/LCEWA01_090110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3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300"}],"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張廖萬堅","鄭寶清","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黃偉哲","邱議瑩","蘇巧慧","李應元","余宛如","鍾孔炤","黃秀芳","林靜儀","段宜康","羅致政","趙正宇","陳素月","鄭麗君","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1-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7"}],"mtime":"2024-01-18T23:45: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2","last_time":"2016-06-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8944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8944","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鑑於運動彩券之發行目的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然在現行條例中，彩券盈餘仍需有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與運動彩券發行主旨性質不符。為充實發展體育運動之經費來源並完善本條例，建議修正相關條文將運動彩券盈餘回歸運動發展使用，爰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說明":"現行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設置目的中，國際體育交流目前尚未列入條例文字。然鑒於台灣近年屢見基層球隊因經費問題無法參與出國交流賽事，為落實本條例之設置宗旨，並提供協助基層球隊參與國際賽會，促進國際體育交流，故增列相關文字，提供後續執行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一條　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8","說明":"參照本條例第一條之立法宗旨，運動彩券之發行目的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因應本條例與公益彩券之連結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為使運動彩券盈餘得以專用於運動發展，故將運動彩券發展條例第八條之盈餘的分配說明，修正為全數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修正":"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現行":"第二十八條　由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指定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前項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之使用，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28","說明":"因應本條文所列之特種公益彩券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行終止，並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之修正，刪除本條。","修正":"第二十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