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1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7070200600"}],"提案人":["洪慈庸","林昶佐"],"連署人":["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蔡易餘","徐永明","黃國昌","黃秀芳","吳玉琴","鍾孔炤","陳瑩","趙正宇","賴瑞隆","蘇治芬","林麗蟬","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5"]}],"mtime":"2024-01-18T23:40: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7-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18946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18946","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林昶佐等16人，為將現行先實習、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的師資培育方式，改為先通過教檢、再參加實習，提出「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師資培育法規定，師培生完成學科課程後，必須先參加6個月的教育實習課程，才能參加隔年3月舉辦的教師資格檢定；通過檢定，取得教師證後，然後參加各級學校單獨或聯合舉辦的教師甄選，才能成為正式老師。\n二、但教育部統計，每年約僅有六成師培生通過教檢，詳細情形如下表，也就是每年高達3千多名無法通過教檢的師培生，還是要花費半年時間實習，實習期間既無津貼收入，也浪費實習輔導老師人力資源。\n三、有鑑於此，特提案修正，將師培程序改為先進行教師資格檢定，再參加實習，以節省人力資源，並方便師培生的生涯規劃。","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n\n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n\n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7","說明":"修正第一、第二項，將「教育實習課程」自師資職前教育固定課程中取消，改為先檢定後實習。","修正":"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n\n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n\n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現行":"第八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8","說明":"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現行":"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n\n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n\n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9","說明":"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修正":"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n\n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n\n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現行":"第十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n\n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10","說明":"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修正":"第十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n\n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5-05-27-修正:11","說明":"修正條文，將師培程序改為先進行教師資格檢定，再參加實習。","修正":"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得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修習教育實習課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