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0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榛蔚","許毓仁"],"連署人":["柯志恩","費鴻泰","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蔣乃辛","曾銘宗","林麗蟬","蔣萬安","呂玉玲","馬文君","江啟臣","羅明才","廖國棟Sufin‧Siluko","盧秀燕","徐志榮","顏寬恒","張麗善","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mtime":"2024-01-18T23:41: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18967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18967","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許毓仁等20人，針對每逢假期，東部鐵路車票總呈現一票難求景象，連假期間呈現熬夜搶票景象更是常見，惟台鐵車票黃牛猖獗現象仍時有所聞，並以東部幹線影響最鉅，雖依現行法規，可依不同不法型態，處以每張票價1至10倍罰鍰，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車票黃牛係當事人之故意不法行為，行政罰之裁量空間過寬，易使違法者存僥倖違規之心理，難達遏止不法行為之效，爰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加重相關不法型態之處罰，以期鐵路票荒情形得以減少，各地居民返鄉之路不再難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每逢連續假日期間，總呈現國人熬夜搶訂台鐵車票景象，以今（105）年之清明連假為例，3月18日凌晨開放訂票，瞬間湧入29萬3,136人次搶訂，一分鐘訂出10萬8,483張車票，秒殺1,808張車票，而東部幹線於連假前後往返花東地區之熱門時段，中、長途座位自強號更已售罄，鐵路票荒情形似未曾減少。\n二、查相關統計資料，鐵路警察局「淨網專案」2011年查獲黃牛集團影響花東車票數約5,500張，2012年上升至3萬3,000多張，2013年直線攀升至76萬1,000多張，2014年至2015年8月底之數量更近190萬張，不僅嚴重影響國人訂票權益，亦使花東居民返鄉之路更顯迢迢。\n三、現任台鐵局長周永暉曾於去年底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台鐵擬修法，直接重罰黃牛每張票10倍，讓黃牛罰了會痛；前任局長范植谷亦於在任時強調，「防絕黃牛的根本之道是提高供給面。」，即應該提高罰則，才能對黃牛產生嚇阻作用；顯見加重處罰亦係行政機關所認同杜絕車票黃牛應採之方式，爰提案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五條，針對屬故意不法行為之車票黃牛加重相關不法型態之處罰，以期打擊違法者僥倖違規之心理，降低國人購票權益因受不法行為影響之受損程度。","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屬故意不法行為之車票黃牛加重行政罰之處罰。\n\n二、修正第一項，刪除行政罰之裁量空間，以現行最高倍數定額罰之，使不法行為無僥倖之空間。\n\n三、修正第二項，提高最低現金罰鍰五萬元為十萬元，加重處罰。","修正":"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