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名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黃偉哲","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mtime":"2024-01-18T23:41: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8973號","laws":["01086"],"提案編號":"1557委1897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鑑於當代政府施政準則早以服務民眾為中心，政府一切作為最終目標乃在為民服務。舉重以明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係推動特定公共事務之行政法人，其經營更應重視服務對象的需求，各項服務措施及設備應以服務對象及民眾需求為規劃與思考中心。爰此，為督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經營能確實貼近民眾需求，提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服務品質與服務使用者及觀眾滿意度納入該中心之績效評鑑項目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85年起行政院推動「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作為政府施政準則，要求政府機關施政應以「服務民眾為中心」，意即政府施政仿造企業界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概念，政府機關乃以為民眾服務而設，政府機關要將民眾視為顧客，各項政策、服務措施及設備均要以民眾需求為規劃及思考中心，並關注民眾對各項施政服務滿意度作為施政參考。\n二、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推動特定公共事務之行政法人，其原始設置意旨乃導入民間經營方式推動公共政策，除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又可使政府施政更貼近民眾需求。惟該中心自民國103年成立以來，卻與表演團體（服務對象）屢生紛爭，演出者或表演團體租用場地或設備遭不合理審查，不僅不尊重表演者，更阻礙民眾觀賞好節目或演出的機會，例如之前兩廳院與紙風車、綠光劇團之紛爭即為一例。鑒於政府機關施政早以民眾滿意度為依歸，舉重以明輕，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公法人，其經營更應重視服務對象需求。爰此，提案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將服務品質與服務使用者及觀眾滿意度納入評鑑該中心績效項目之一，監督機關文化部應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就評鑑結果予以改善，促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能確實貼近民眾需求，進而維護全國民眾觀賞優質節目與表演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1086","law_name":"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n\n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n\n五、其他有關事項。","law_content_id":"01086:01086:2014-01-09-制定:25","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新增第五款，原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為第六款。新增第五款將「服務品質與服務使用者及觀眾滿意度」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績效評鑑內容之一，以督促該中心之營運能更貼近民眾需求。\n\n二、新增修正條文第三項，參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十條」以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八條」等規定，將監督機關評鑑結果明文化，監督機關應依據第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就評鑑結果予以改善。\n\n三、配合修正條文新增第二項第五款以及新增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n\n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n\n五、服務品質、服務使用者及觀眾滿意度。\n\n六、其他有關事項。\n\n監督機關應依據第二項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依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就評鑑結果予以改善。\n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