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5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3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300"}],"提案人":["鍾孔炤","吳思瑤","賴瑞隆","邱志偉","李昆澤"],"連署人":["陳賴素美","王榮璋","陳曼麗","黃國書","張廖萬堅","邱議瑩","周春米","蘇治芬","吳玉琴","莊瑞雄","陳其邁","顧立雄","林靜儀","鍾佳濱","余宛如","鄭麗君","葉宜津","林淑芬","黃國昌","張宏陸","王定宇","林昶佐","蘇巧慧","尤美女","呂孫綾","劉世芳","黃秀芳","吳焜裕","羅致政","陳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9"]}],"mtime":"2024-01-18T23:41: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96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8968","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吳思瑤、賴瑞隆、邱志偉、李昆澤等35人，鑑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各事業單位針對勞工請假權益事宜，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惟極端型氣候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於我國發生頻率卻漸次增加。舉例而言：每逢颱風侵台時，勞工上班與否以及勞工是否比照公務人員停止上班爭議時常發生。為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並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每逢颱風季節，國人除致力於防災準備外，公務人員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享有不上班權益，而廣大勞工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且該要點對於薪資發給事項僅有：「勞工因該等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此一訓示規定，廣大勞工往往於此時除需要費力於防災準備、災後復原外，還須費心於所得減少後，個人及家庭財務規劃的重新安排。\n二、又前述要點中，區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勞工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二)未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上班，惟勞工確因天然災害因素阻礙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此等無法出勤態樣，勞工一律比照公務人員不上班，保障勞工權益外，雇主也因此法文規定而應正常支薪。\n三、惟為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並表示本法對於勞動三權之重視，宜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事前約定勞雇雙方就天然災害發生時，始可由個別勞工同意出勤。另為臻進勞動條件完善，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時，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雇主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需勞工繼續工作，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n四、考量日後極端型氣候類型多樣化，寒流、熱浪、疫病目前也為我國各界所論及之天然災害類型，故對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三條所稱天然災害定義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後，於法文中增加例示為「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極端型氣候下，颱風、洪水、熱浪、強烈寒流、疫病……等天然災害，於我國發生頻率漸次增加，為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三條所稱天然災害定義為「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並考量未來恐有諸如登革熱、流感等……疫病發生，遂於法文新增例示：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型態。\n\n二、為保障勞工休假權益，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區首長為發布天然災害期間之權責機關，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同樣停止上班，雇主並應正常支薪。\n\n三、勞動團結權與勞動協商權為勞工重要權益，為表示本法對於勞動三權之重視，宜由工會或勞資會議，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就天然災害發生時，始可由個別勞工同意出勤。\n\n四、為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勞工可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惟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事前及事後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事中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臻進勞動條件完善。","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n\n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n\n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使勞工應要求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