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榛蔚","吳志揚"],"連署人":["柯志恩","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顏寬恒","蔣萬安","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馬文君","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蔣乃辛","陳雪生","羅明才","林德福","張麗善","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mtime":"2024-01-18T23:41: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7-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8978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8978","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吳志揚等18人，鑑於近年來國內社會屢傳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之案件，另據聯合國資料顯示，目前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為家庭暴力、性侵害、跟蹤騷擾，各國更就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態度，並制定相關法規，以期遏止犯罪；查國內針對陌生人士跟蹤騷擾案件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得直接予以規範，惟其裁罰金額過低，對加害者之拘束強度不彰，對被害者之保障更相形減弱，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以強化社會秩序維護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內社會跟蹤騷擾案件不斷，無論是近日台南男教師跟蹤騷擾女藥師達300天、去（104）年新北黃小姐遭妹妹前男友跟蹤騷擾長達6年、或是103年張姓男子當街砍殺前女友等案件，不僅對被害者造成嚴重身心創傷，更顯示我國相關法律規範對加害者之拘束力不足，嚇阻犯罪效益不彰。\n二、聯合國第60屆婦女地位委員會（CSW）於今（105）年舉行時，即就跟蹤騷擾對對婦女之威脅進行討論，認為相關法令付之闕如，而科技網路更加速跟蹤騷擾犯罪的機會與便利，並據聯合國資料顯示，目前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為家庭暴力、性侵害、跟蹤騷擾，各國更就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態度，並制定相關法規。\n三、另據我國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其中曾經結婚婦女在一生中遭到伴侶跟蹤騷擾者達5.2%，即約有近36萬名婦女曾有遭受伴侶跟蹤騷擾之夢魘，而依民間團體相關調查統計亦指出，台灣每8位女性就有1位曾經被跟蹤騷擾，但我國針對跟陌生人士蹤騷擾犯罪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得以適用，惟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強度低，相關問題儼然成為治安死角。\n四、為期對遭受跟蹤騷擾者之保障更加強化，爰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n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5","說明":"一、修正條文內容，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n\n二、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n\n二、無正當理由，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及其他相類之舉止，經勸阻不聽。\n\n三、無正當理由，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及其他相類之舉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