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議案名稱":"「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莊瑞雄","張宏陸"],"連署人":["張廖萬堅","鄭運鵬","呂孫綾","陳曼麗","洪慈庸","黃偉哲","陳其邁","黃國書","鄭麗君","王榮璋","吳思瑤","蔡易餘","葉宜津","徐國勇","管碧玲","趙正宇","鍾佳濱","陳瑩","吳焜裕","吳玉琴","顧立雄","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mtime":"2024-01-18T23:41: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8980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8980","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莊瑞雄、張宏陸等25人，鑑於我國長期以來放任森林開採礦石，不但嚴重破壞原有森林生態，更破壞水土保持，在極端氣候變遷下，風災豪雨不斷造成下游居民飽受水災、土石流之苦，爰此提出「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森林許可探採礦之條文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所屬的地質板塊年代尚屬年輕，地質結構較為脆弱且地震頻繁，風化侵蝕作用非常明顯，再加上每年常有颱風行經本島，森林對於山地區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災減災的功能極為重要，故森林之保育應為首要之務，相關森林資源利用更應符合永續利用之精神。\n二、然我國過去為鼓勵礦業開採，同意於林業用地探採礦，目前就有126筆共計652公頃的國有林地開放礦業租用，已對於水土保持造成極大破壞，不應該再同意開發，而未來有關林業用地之探採礦應回歸土地使用管制之管理機制，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為之。","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85-12-03-全文修正:2","說明":"修正經濟效用之文字以確保使森林永續經營。","修正":"第一條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資源永續利用，制定本法。"},{"現行":"第六條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n\n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n\n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8","說明":"有關林業用地之探採礦應回歸土地使用管制之管理機制，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為之。","修正":"第六條　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n\n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n\n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n\n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現行":"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n\n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n\n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n\n三、興修其他工程者。\n\n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n\n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85-12-03-全文修正:11","說明":"如需於林業用地探採礦，應先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以維持森林資源保育及落實國土管理。","修正":"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n\n一、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n\n二、採取土、石。\n\n三、興修其他工程。\n\n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n\n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現行":"第二十四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n\n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85-12-03-全文修正:28","說明":"保安林之劃設有其保育目的，實難以社會公益而違反劃設之初衷，故應以維護森林生態為保安林之管理經營目的，並滿足其編定需求。","修正":"第二十四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依第二十二條之編定需求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n\n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