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顧立雄","陳瑩","蘇巧慧","鍾佳濱","張廖萬堅","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mtime":"2024-01-18T23:41: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8985號","laws":["01027"],"提案編號":"759委18985","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鑑於核子能與放射性物質安全管制與監理對國人安全至關重要，需要相當專業背景或經歷始得有效監管；惟現有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對於委員資格規定付之闕如，對於不適格委員亦欠缺退場制度，爰此，提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現行規定，原子能委員會之聘任方式係範圍極大之概括規定，無須擁有任何與原子能事務相關經驗者皆可受聘；另就不適任委員之退場機制則無任何規定。\n二、惟細究原子能委員會之組織目的，乃在監督原子能教學、研究及其機構，系爭委員會應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並有高度專業性的需求，蓋若無專業知識的背景與經歷，殊難想像委員會能夠有效率的發揮監督職能；另就不適任委員的部分，現行法制下只能等待該委員自行離職，此亦必將嚴重影響委員會之運作。\n三、綜上所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實有修正之必要，為求系爭委員會得以有效發揮職能，爰增訂同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027","law_name":"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law_content_id":"01027:01027:1992-10-30-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委員會具有監督原子能教學、研究與其機構之責任，具有高度專業性，委員會之組成亦應具備同等專業高度，是以增訂第三項就委員資格的專業程度加以限制。\n\n二、舊法對於本會委員之違法亂紀、廢弛職務或是身、心理因素所致事實上無法任事之情況建立淘汰機制，爰增訂本法第四項，就上述事由建立之。","修正":"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n\n本會委員應具有核能安全與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經驗。\n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人事室核定並報請行政院長核可後，予以解聘。\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者。\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三、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是通緝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