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2"],"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29"}],"mtime":"2024-01-18T23:40: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99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990","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國內電信詐騙國際化、集團化、高科技化，不但技術獨步全球，受害人數、金額亦屢創新高，使臺灣成為外媒眼中的「詐欺王國」。為維護民眾財產及國家形象，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2015年詐欺犯罪財損金額達新台幣35.2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4億元，且60歲以上的受害者較前一年同期增加近3成，顯見目前規範之刑度無法有效遏止詐騙，且詐騙集團已將目標集中年長者。受害年長者多孤苦無依，僅靠退休金過活，一旦被詐騙，輕則財損，重則傾家蕩產，甚而走上絕路，因此，有必要對於集體電信詐騙等犯罪之刑度做適當之修正。\n二、詐騙手段國際化、集團化、高科技化，不但重創國家聲譽、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更讓老百姓失去對公務機關的信心。根據監察院調查，詐騙案件被輕判的比例接近97%，且詐騙案件遭法院輕判的比例逐年升高，可見目前詐騙刑度仍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因此，針對惡性重大之跨國集體電信詐欺類型，擬提高其刑期與罰金之上限，情節重大者再加重其刑度至二分之一，期能有效遏止跨國詐騙，挽回我國國際形象，保護民眾財產，重建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詐騙手段國際化、集團化、高科技化，不但重創國家聲譽、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更讓老百姓失去對公務機關的信心。根據監察院調查，詐騙案件被輕判的比例接近97%，且詐騙案件被法院輕判的比例逐年升高，可見目前詐騙刑度仍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n\n二、爰此，針對惡性重大之跨國集體電信詐欺類型，擬提高其刑期與罰金之上限，並再加重其刑度二分之一，期能有效遏止跨國詐騙，挽回我國國際形象，保護民眾財產，重建民眾對政府信心。","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詐騙財物達一定數額，或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