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6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3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300"}],"提案人":["呂玉玲","吳志揚"],"連署人":["黃昭順","曾銘宗","王育敏","林麗蟬","陳宜民","江啟臣","張麗善","許淑華","許毓仁","徐榛蔚","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楊鎮浯","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孔文吉","羅明才","李彥秀","顏寬恒","王金平","廖國棟Sufin‧Siluko","王惠美","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1-22,2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7"}],"mtime":"2024-01-18T23:42: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6-06-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8992號","laws":["01661"],"提案編號":"1586委1899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吳志揚等26人，鑑於目前我國運動產業已有專屬運動產業之法源依據，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然現行條例規定運動彩券之盈餘，其百分之十需撥入公益彩券盈餘，惟運動彩券其發行主旨以協助政府及相關機構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究其性質與公益不符，故為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應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爰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綜上所述，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實有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有關盈餘分配之必要，故修正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8","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爰修正第一項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體育運動發展。","修正":"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n\n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n\n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