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04070300200"}],"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呂玉玲","陳超明","楊鎮浯","許毓仁","林德福","張麗善","李彥秀","孔文吉","林麗蟬","王惠美","柯志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4"]}],"mtime":"2024-01-18T23:36: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99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994","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因管轄權之爭執，衍生「跨境犯罪」日趨猖獗，逃避法律追訴者日益增多，形成國際社會治安的大漏洞，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之期待。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之修正草案，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國外犯罪之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1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之期待。\n二、多數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我國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的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n三、因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說明":"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國外犯罪之適用。","修正":"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