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0/108230163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0/108230163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0/108230163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630/108230163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1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陳其邁","陳瑩","蔡適應","黃偉哲","徐國勇","李俊俋","鄭運鵬","吳思瑤","蘇巧慧","羅致政","呂孫綾","張宏陸","周春米","陳亭妃","黃國書","劉建國","吳焜裕","鍾佳濱","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3"}],"mtime":"2024-01-18T23:37: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8997號","laws":["01749"],"提案編號":"1013委18997","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鑑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新聘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有在業界工作至少一年之經驗，且每任滿六年應至業界研習或研究半年，立意雖佳，但恐不適合高中職之學校生態，因此提案修正，將該二條之規定限制適用於技專校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新聘之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在其任教科目相關業界至少一年之工作經驗。然，高中職教師適用「師資培育法」，而師資培育法並未規定高中職教師任教前應有業界工作之經驗，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增加上開規定，實有逾越之嫌，如認為高中職教師職前或在職應有一定的業界經驗，宜於「師資培育法」中另行訂定。\n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然，高中職與技專校院之生態不同，高中職教師授課時數較技專校院教師多，且有許多授課以外之業務，例如訓練及帶領學生參加各種檢定和競賽、指導學生社團活動及校外活動、擔任導師輔導學生，甚至要參與選務工作等與教學無關之事務，通常無暇進行研究工作。而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教師或技術教師所教之科目為相當專門的領域，與業界發展自有持續的密切關係，且技專校院教師的任教時數及教學以外之工作亦較少，可運用於研究工作之時間較多，顯見高中職與技專校院之生態大不相同，實不宜適用同一規定。\n三、上開規定無非希望技職校院教師對所任教之專門科目與業界發展不脫節，立意極佳，雖因高中職與技專校院之生態大不相同，不適用同一規定，但為鼓勵高中職教師多與業界接觸，故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讓高中職教師亦得視實際之需要，適用每六年到業界研究半年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n\n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32","說明":"將原條文的「技職校院」修正為「技專校院」，兩類學校雖同屬技職教育，卻有截然不同的學校生態，且高中職教師適用之師資培育法中並未規定高中職教師任教前應有業界工作之經驗，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增加上開規定，實有逾越之嫌，故排除高中職教師之適用。","修正":"第二十五條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n\n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n\n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n\n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33","說明":"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的「技職校院」修正為「技專校院」，因高中職教師授課時數較技專校院教師多，且有許多授課以外之業務，例如訓練及帶領學生參加各種檢定和競賽、指導學生社團活動及校外活動、擔任導師輔導學生，甚至要參與選務工作等與教學無關之事務，通常無暇進行研究工作。\n\n二、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教師或技術教師所教之科目為相當專門的領域，與業界發展自有持續的密切關係，且技專校院教師的任教時數及教學以外之事務皆較少，可運用於研究工作之時間較多，即使無本法之規定，技專校院教師與業界自有持續的密切關係。顯見高中職與技專校院之生態大不相同，實不宜適用同一規定。\n\n三、為鼓勵高中職教師多與業界接觸，故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讓高中職教師亦得視實際需要，適用每六年到業界研究半年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六條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得比照辦理。\n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n\n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n\n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