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8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雪生","楊曜","楊鎮浯","陳學聖","邱志偉","莊瑞雄","陳亭妃","鄭寶清"],"連署人":["姚文智","陳歐珀","賴瑞隆","吳琪銘","鍾孔炤","羅致政","陳明文","許智傑","張麗善","盧秀燕","顏寬恒","徐志榮","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徐榛蔚","賴士葆","吳志揚","馬文君","蔣萬安","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mtime":"2024-01-18T23:3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9000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9000","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曜、楊鎮浯、陳學聖、邱志偉、莊瑞雄、陳亭妃、鄭寶清等28人，為培養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人才，保障離島地區學生受教權益，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促進離島教育發展與教育機關高等以下師資之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n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n三、條文部分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n四、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已在職之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之實際服務年限，因現行條文未另定過渡條款，為兼顧維護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工作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已在職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初聘教師，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前已在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分別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5-05-26-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已在職之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之實際服務年限，因現行條文未另定過渡條款，為兼顧維護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工作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已在職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初聘教師，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前已在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分別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已在職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依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前已在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依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