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黃國書"],"連署人":["許智傑","鄭運鵬","呂孫綾","陳賴素美","鍾佳濱","蔡適應","黃偉哲","劉世芳","陳曼麗","李昆澤","洪宗熠","蘇巧慧","何欣純","吳焜裕","羅致政","張廖萬堅","鍾孔炤","徐國勇","林靜儀","余宛如","鄭寶清","吳玉琴","陳素月","王榮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mtime":"2024-01-18T23:37: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9005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9005","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黃國書等26人，鑑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以及政府機關為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進行調查而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等，均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就疑似遺址進行指定審查。為強化主管機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條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未規定主管機關應就疑似遺址進行指定審查。第五十一條雖要求政府機關為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進行調查而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卻未明確賦予主管機關辦理審查程序之責。是故依據本法訂定之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就上述兩情形進行遺址指定審議；主管機關未有審查之責，其事甚明。為強化主管機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爰修正本法第五十條與第五十一條，規定遇上述兩項情形時，經通報後，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條指定審查程序辦理。","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n\n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3","說明":"現行條文未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時，主管機關應否進行遺址指定審查程序。依據本法訂定之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就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所發現之疑似遺址，進行遺址指定審議；主管機關未有審查之責，其事甚明。為強化主管機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於第二項增列「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修正":"第五十條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n\n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現行":"第五十一條　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n\n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4","說明":"現行條文雖規定政府機關為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進行調查而發現疑似遺址時，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卻未明確賦予主管機關辦理審查程序之責。是故依據本法訂定之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就該項情形進行遺址指定審議；主管機關未有審查之責，其事甚明。為強化主管機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爰修正現行條文，規定遇該項項情形時，經通報後，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條指定審查程序辦理。","修正":"第五十一條　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n\n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