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5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1/LCEWA01_09011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1/LCEWA01_09011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300"}],"提案人":["柯志恩","徐榛蔚"],"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陳曼麗","高金素梅","陳雪生","蔣萬安","陳宜民","黃國昌","陳怡潔","王育敏","黃昭順","曾銘宗","余宛如","林麗蟬","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6"]}],"mtime":"2024-01-18T23:42: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4-29","last_time":"2018-06-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9008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9008","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徐榛蔚等16人，鑑於目前有關幼童及學生校車管理，規範於「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及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以上相關辦法中有關涉及學生交通車使用年限之規定，宜於法律中明訂之，以提高實施之穩定性及法律效力，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明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之使用年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2","說明":"將原「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中有關校車使用年限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n\n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學生交通車之分類及使用年限。","修正":"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n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n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n第二項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n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n\n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n\n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n\n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01","說明":"配合第二十九條修正作項次名變更。","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n\n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n\n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n\n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