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14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800"}],"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陳素月","余宛如","吳思瑤","鄭麗君","劉櫂豪","蔡易餘","呂孫綾","蘇震清","莊瑞雄","李應元","李俊俋","鄭寶清","鍾佳濱","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1-15,35-2"}],"mtime":"2024-01-18T23:37: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7-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9016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901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鑑於我國歷年人口之結構變化，65歲以上老人所占之比率持續攀升。顯見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墜跌是造成老人事故死傷的第二大原因，僅次於交通事故。為防範年長者失足墜樓，爰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103年統計資料顯示，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持續攀升。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數為85.7%，近10年已增加36.7個百分點。較美國、澳洲、紐西蘭及其他亞洲國家為高。\n二、根據內政部103年統計資料顯示，年齡65歲以上有280萬8,690人，占11.99%，顯見台灣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n三、墜跌是造成老人死傷的第二大原因，僅次於交通事故。跌倒所造成的傷害，不但影響長輩身、心、社會功能及生活品質，也加重照顧者的負擔，隨著人口急遽老化，跌倒防治已成為公共衛生的重要項目。提高老人防跌知能，強化居家及社區安全為當前刻不容緩之要務。\n四、為防護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居家安全，避免產生墜樓危機，爰此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家中有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　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13-04-16-修正:10","說明":"一、根據內政部103年統計資料顯示，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持續攀升。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數為85.7%，近10年已增加36.7個百分點。顯見台灣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提高老人防跌知能，強化居家及社區安全為當前刻不容緩之要務。\n\n二、公寓大廈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　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可防免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發生墜跌。","修正":"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