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鄭寶清","葉宜津","羅致政","呂孫綾","高志鵬","鍾佳濱","徐國勇","許智傑","林俊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曼麗","趙天麟","吳琪銘","林昶佐","蘇震清","蘇治芬","尤美女","黃秀芳","林靜儀","陳怡潔","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mtime":"2024-01-18T23:38: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03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19034","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詳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有關「另案扣押」之規定，並未有事後審查之規範，對於人權恐造成侵害，為了避免執法人員便宜行事而違法強制處分，進而侵害人權，故有必要建立法院事後審查之規定。據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使「另案扣押」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來確保司法人員執行扣押之合法性和人權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事訴訟法上對於扣押有區分「有令狀扣押」和「無令狀扣押」兩種。前者是指如果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之物，則搜索後即應扣該物，而搜索票同時為搜索及扣押之令狀，允許搜索就是許可搜索後之扣押，所以搜索票應記載應扣押之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明文。後者是指無搜索票或逾越搜索票之扣押。\n二、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此為附帶扣押。又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此為另案扣押\n三、「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均為無令狀扣押。此一規定，雖然便利於犯罪追訴，但卻同時降低令狀之功能，也可能遭到濫用，因此，對於兩者均有必要於事後由法院來審查扣押之必要性與合法性，若不合法之扣押法院應予撤銷，以維持程序正義。\n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即確保避免「釣魚式」搜索扣押的辦案方式。然而，「另案扣押」比「附帶扣押」對於人權的侵害更為嚴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另案扣押」並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應予修正，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n五、據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在該條增訂第二項，使「另案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確保司法人員執行扣押之合法性。","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34-11-29-制定:164","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均為無令狀扣押，同為未經法院事前審查之扣押。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其目的乃避免「假拘提之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惟本法對於另外可能侵害人權之強制處分「另案扣押」卻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故予以修正，使「另案扣押」亦準用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確保人權之保障。","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n\n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