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07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300"}],"提案人":["王育敏","蔣萬安"],"連署人":["陳宜民","李彥秀","曾銘宗","許毓仁","林麗蟬","林德福","柯志恩","孔文吉","張麗善","徐榛蔚","陳雪生","陳超明","費鴻泰","盧秀燕","賴士葆","高金素梅","徐志榮","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6"]}],"mtime":"2024-01-18T23:39: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8-06-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904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904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萬安等20人，有鑑於「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係由教育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子法，明文規範現行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之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接送車之管理機制。惟近來交通主管機關擬同意修正「公路法」，取消所有車輛之車齡限制，在我國把關車輛安全性之相關配套機制未充分落實之情況下，如貿然取消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等之車齡限制，形同讓兒童及少年暴露在風險中，嚴重威脅其乘車安全。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交通安全，避免法律適用之見解，迭生上開法規孰者為普通法或特別法之爭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二十九條增訂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等之車齡限制，並配合修正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2","說明":"一、按本條係管理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之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接送車之特別法，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交通安全，避免法律適用之見解迭生爭議，爰將現行「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中有關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之車齡限制規定，增訂為第二項。\n\n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n\n一、幼童專用車。\n\n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n\n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n\n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n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n\n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n\n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n\n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01","說明":"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修正，酌作對應條文之項次變更。","修正":"第九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n\n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n\n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n\n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n\n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130","說明":"配合第二十九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