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議案名稱":"「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顏寬恒","羅明才","馬文君"],"連署人":["呂玉玲","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陳雪生","蔣乃辛","李彥秀","許淑華","費鴻泰","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賴士葆","江啟臣","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張麗善","蔣萬安","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mtime":"2024-01-18T23:39: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8-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9049號","laws":["02565"],"提案編號":"1140委1904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顏寬恒、羅明才、馬文君等22人，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爰提出「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自民國71年起，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衛福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癌症時鐘又再加速，平均每5分26秒1人罹癌，每233人就有一人確診癌症。\n二、若與世界35個OECD國相較，台灣致死率高的肝癌、口腔癌、食道癌個案數多，因此整體癌症死亡率也達第10高。\n三、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最危險的，是可堆積在人肺深處的細懸浮微粒PM2.5。室外空氣污染物，如柴油引擎廢氣、吸菸和二手菸均為人類確定致癌因子。因此，應自空氣汙染防制費提撥一定比例金額挹注癌症防治基金。","對照表":[{"law_id":"02565","law_name":"癌症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16","說明":"癌症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是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透過菸品健康福利捐、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經費來源，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n\n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應設立癌症防治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二、基金孳息收入。\n三、捐贈收入。\n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五、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n六、自空氣污染防制費，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n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八、其他有關收入。\n第二項癌症防治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管理會。\n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其中專家學者、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n前項基金管理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