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1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82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8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2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姚文智","莊瑞雄","吳思瑤","何欣純","林靜儀","賴瑞隆","尤美女","呂孫綾","鄭寶清","蔡易餘","林俊憲","洪宗熠","羅致政","蔡適應","吳琪銘","王定宇","陳瑩","黃秀芳","顧立雄","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14"]}],"mtime":"2024-01-18T23:39: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9-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9050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1905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鑑於2001年通過的「原住民身分法」為台灣原住民身分認定之唯一法律，其法條內容主要沿襲「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1956）、「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80）、與「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91），自1980年起原住民身分認定方式，採取「姓氏綁身分」主義，而非「雙系血統主義」。為保障原住民女性基於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及弭平該法對台灣原住民各族之種族歧視。爰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權，並非為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其中針對涉及「性別平等」之案件中，大法官解釋採取第三六五號解釋，採取中度之審查標準，僅於「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所為之差別待遇，始有合憲之可能。\n二、依據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又蒙藏身分之取得，依據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是以，原住民族身分之取得與漢族、蒙族及藏族身分之取得產生差別待遇。\n三、依據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人格權為重大基本權，人格權為個人人格之基礎，其保護範圍包括生命、姓名、血統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七號理由書指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足見，原住民身分法以「姓氏綁身分」血統認定，已嚴重侵害原住民之人格權，有修正之必要。\n四、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涉及人格權之保障，本法第九條規定原住民得因各款情形申請註銷其原住民身分，其立法顯然以漢人之優勢文化角度，認定「註銷原住民身分，晉升為漢人」係屬恩惠。然而，漢人女子並未因嫁予原住民男子而「下降」成為原住民族，「漢優原劣」之社會價值觀應予導正，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及第二項「婚姻關係消滅」文字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4","說明":"一、修正本條規定，採取「雙系血統主義」之身分認定方式。\n\n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權，並非為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其中針對涉及「性別平等」之案件中，大法官解釋採取第三六五號解釋，採取中度之審查標準，僅於「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所為之差別待遇，始有合憲之可能。\n\n三、依據我國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又蒙藏身分之取得，依據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是以，原住民族身分之取得與漢族、蒙族及藏族身分之取得產生差別待遇。\n\n四、依據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人格權為重大基本權，人格權為個人人格之基礎，其保護範圍包括生命、姓名、血統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七號理由書指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足見，原住民身分法以「姓氏綁身分」血統認定，已嚴重侵害原住民之人格權，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四條　出生時父或母為原住民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n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6","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及第三項「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部分文字。\n\n二、理由參照第二條立法說明所述。","修正":"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n\n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n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n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7","說明":"一、刪除本條規定。\n\n二、理由參照第二條立法說明所述。","修正":"第七條　（刪除）"},{"現行":"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n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n\n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9","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二款。\n\n二、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涉及人格權之保障，原條文設計原住民得因各款情形申請註銷其原住民身分，其立法意旨顯然以漢人之優勢文化角度，認定「註銷原住民身分，晉升為漢人」係屬恩惠。然而，漢人女子並未因嫁予原住民男子而「下降」成為原住民族，「漢優原劣」之社會價值觀應予導正，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及第二項「婚姻關係消滅」文字予以刪除。","修正":"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n\n一、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n\n二、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二款情形外，得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