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3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5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300"}],"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尤美女","姚文智","莊瑞雄","吳思瑤","何欣純","林靜儀","賴瑞隆","林俊憲","蘇治芬","蔡適應","吳琪銘","陳賴素美","蔡易餘","張廖萬堅","羅致政","余宛如","吳焜裕","黃秀芳","鄭寶清","顧立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9"]}],"mtime":"2024-01-18T23:39: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05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05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鑑於現行公務員與勞工遇有天然災害發生，均得依相關規定停止上班上課，然其中關於薪資給付卻有不同；為縮短公、勞差距，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遇有天然災害停止而上班上課，目的係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因天災宣布停止上班上課，雖全國均得以適用，然其中有關薪資給付規定卻有差別待遇，是以公務員遇有天災停止上班上課均未予扣薪，惟勞工遇有天災停止上班上課，是否給薪則由雇主決定，形成一國兩制。\n二、查公務員遇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勞工係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停止出勤，惟查該要點第七點規定，「……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勞工薪資給付與否，端視雇主決定，與公務員不扣薪休假之規定有別，形成公、勞間之差別待遇。\n三、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政府遇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其目的即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勞工遇有天災時雖得以比照辦理，政府對於雇主是否應給予薪資，卻未予明定，致使爭議不斷，為平衡不同職業之薪資給付差異，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3","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明訂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經勞工工作所在地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不得扣發其工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而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修正":"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n\n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