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8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4070300700"}],"提案人":["李俊俋","王定宇","賴瑞隆"],"連署人":["何欣純","林靜儀","吳思瑤","尤美女","蘇治芬","陳賴素美","蔡易餘","林俊憲","張廖萬堅","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洪宗熠","吳焜裕","鄭寶清","陳瑩","顧立雄","蔡適應","蘇震清","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mtime":"2024-01-18T23:39: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19052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19052","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王定宇、賴瑞隆等23人，鑑於工會法為勞動者實踐團結權之基石，其為結社自由所衍生之權利。工會之組織，源自勞資雙方因經濟力量上之落差，勞動者不論在爭取權益或是與雇主的對抗上均顯得弱勢所致。因此，工會會員身分之取得、喪失及變更等事項，影響其勞動權益甚鉅，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以保障其勞動結社權，爰擬具「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n二、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甚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九六號及第四九一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等事項，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爰此，增訂第三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大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之機會。」以保障其勞動結社權。","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n\n一、工會章程之修改。\n\n二、財產之處分。\n\n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n\n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n\n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n\n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n\n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n\n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n\n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n\n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n\n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n\n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31","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n\n二、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n\n三、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甚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九六號及第四九一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等事項，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爰此，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大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修正":"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n\n一、工會章程之修改。\n\n二、財產之處分。\n\n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n\n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n\n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n\n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n\n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n\n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n\n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n\n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n\n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n\n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n\n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之機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8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