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2070201200"}],"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許毓仁","孔文吉","曾銘宗","林麗蟬","黃昭順","蔣乃辛","林為洲","賴士葆","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呂玉玲","張麗善","王育敏","李彥秀","柯志恩","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1"]}],"mtime":"2024-01-18T23:34: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05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053","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對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可能對勞工權益保護規範未盡妥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解僱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最終訴求為保障工作權，但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對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可能無法如勞工所願。誠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如前規定，勞基法既已明確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併購後，新舊雇主除了得商定全部或部分留用勞工，而不被留用的勞工只要按勞基法相關規定事項給付員工資遣費，並不違法。顯然在此未定數的一個假設性事件中的一方，勞工要的工作權，拒絕未來可能被新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變數，可能會落空。\n二、若因企業併購後新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條對於勞工留用或資遣固有其自主經營管理權，但礙於與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限制雇主解僱的規範，是否產生法規競合關係之虞？如「勞工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據此，若企業併購後政策性必須裁減人力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事涉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適法性如何，似乎亦有值得商榷之處。\n三、因此，為落實解僱保護，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七十八條條文修正案，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而原公司消滅時，應由舊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新雇主併負連帶責任。其留用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n四、草案修正重點如下：\n1.勞動基準法中納入企業併購法所定併購類型，以利整合適用。（第二十條）\n2.商定留用勞工於一定期限內，因個人因素去職，應比照不同意留用勞工，雇主需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以保障其權益。（草案新增第二十條）\n3.增訂雇主違反勞定基準法第二十條所定留用勞工併計年資規定之罰則。（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22","說明":"一、「改組」一詞無明確法律定義，爰予刪除。\n\n二、公司間進行合併或分割，原公司仍存續者，非本條適用範圍。本條之適用應限於原公司消滅之情況，爰修正之。\n\n三、原條文未明訂舊雇主或新雇主為資遣費發放者，考量原事業單位勞工雇傭關係對象係為舊雇主，資遣費或退休金發放等相關權利義務，理應由舊雇主負責，惟新雇主仍負連帶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爰修正之。\n\n四、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負予同意留用與否之權利，本類勞工如於一訂期限內表達不同意留任之意思，適用第規定，權益應獲保障。","修正":"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而原公司消滅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由舊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新雇主併負連帶責任。其留用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現行":"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0","說明":"第二十條所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如有新雇主有規避，勞工仍無法得到保障，爰於本條增訂罰則，以強化雇主責任。","修正":"第七十八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