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5070613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40703004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吳焜裕","陳賴素美","李俊俋","鄭運鵬","蔡易餘","姚文智","林俊憲","鍾佳濱","呂孫綾","黃國書","余宛如","鍾孔炤","王定宇","趙正宇","吳玉琴","何欣純","徐國勇","趙天麟"],"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2"],"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4"]},{"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3:34: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2,"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9058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9058","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鑑於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如其後又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為維護公職人員選舉之公正公平，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同條第二項復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上開民法作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也是拉丁法諺：「任何人不能夠前後行為矛盾」（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的「出爾反爾」。而在公法領域，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式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又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須重視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次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不得通過決議案，一面又以決議案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而聲請解釋，致違禁反言之法律原則，均屬適例。\n二、茲查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如其後又參與補選，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是以公職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現役軍人。\n\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n三、軍事學校學生。\n\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n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33","說明":"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修正":"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現役軍人。\n\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n三、軍事學校學生。\n\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n\n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