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高金素梅","鄭天財 Sra Kacaw","陳怡潔","許毓仁","柯志恩","陳雪生","徐榛蔚","蔣萬安","徐志榮","林麗蟬","張麗善","蔣乃辛","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mtime":"2024-01-18T23:39: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7-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9066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9066","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令人心生恐懼的跟蹤騷擾行為屢見不鮮，已逐漸成為無法漠視之社會問題。此類行為不僅影響被害人的生活，更造成其身體與心理上的重大影響，然而在無確切的法源依據與界定情況下，公權力無法及時介入制止，以致於跟蹤騷擾行為逐步演變成殘暴的凶殺案件亦不罕見。我國目前現行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界定、限制都無法有效規範。為使公權力及時制止跟蹤騷擾行為，保障民眾個人名譽隱私、生命財產的安全，特此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讓警政單位可以裁罰無正當理由且不聽勸阻的跟蹤騷擾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多起社會重大案件的發生，多是由跟蹤與騷擾行為開始，但由於公權力未能及時制止逐步升級為傷人或殺人事件。據現代婦女基金會針對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女學生所進行之調查，發現12.4%的女學生表示曾遭受跟蹤或騷擾，顯見跟蹤騷擾行為極為普遍且長期存在，嚴重影響個人的隱私與安全，成為需要正視的社會問題。\n二、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中，對於跟蹤與騷擾行為僅在家庭暴力防制法中有相關規範，但該法的適用限於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事件時，能提供保護令；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僅對於對不經勸阻，且無正當理由的「跟追」，給予3000元行政處罰，無法達到嚇阻的目的。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界定、介入時機、保護效果等規定都非常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及時與有效的防制，故此特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給予明確的定義，並給予警政單位裁罰無正當理由且不聽勸阻的跟蹤騷擾者之依據。","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n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5","說明":"一、參考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二條中跟蹤與騷擾之定義，修訂此條文。\n\n二、近年來多起社會重大案件的發生，都是由跟蹤與騷擾行為開始，在公權力未能及時制止後，逐步升級為傷人或殺人事件。據現代婦女基金會針對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女學生所進行之調查，發現12.4%的女學生表示曾遭受跟蹤或騷擾，顯見跟蹤騷擾行為造成極大的問題，嚴重影響個人的隱私與安全，成為需要正視的社會問題。\n\n三、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中，對於跟蹤與騷擾行為僅在家庭暴力防制法中有相關規範，但該法的適用限於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事件時，能提供保護令另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僅對不經勸阻，且無正當理由的「跟追」，給予3000元行政處罰。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界定、介入時機、保護效果等規定都非常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及時與有效的防制，故此特新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給予明確的定義，並給予警政單位有及時介入裁罰無正當理由且不聽勸阻的跟蹤騷擾者之依據。","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n二、無正當理由，跟蹤或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者。\n\n前項所指之跟蹤，為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相類之舉止。\n\n第一項所指騷擾，為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相類之舉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