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42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王育敏","盧秀燕","呂玉玲","江啟臣","曾銘宗","柯志恩","黃昭順","羅明才","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徐志榮","王惠美","許毓仁","許淑華","吳志揚","陳雪生","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2"}],"mtime":"2024-01-18T23:39: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9068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9068","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得向其請求撫慰金之人僅限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如若被害人死亡時並無父母、子女及配偶時，繼承被害人遺產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或家屬則不能據此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惟實務上多有被害人為單身並無配偶、子女，且父母皆已死亡之情況，再者，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家屬或賴其扶養者所遭受之精神損害亦不亞於上開本條所定之請求權主體，顯見現行規範有與社會現實脫節及未盡周延之處，爰提出「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說明":"一、本條條文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得向其請求撫慰金之人僅限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如若被害人死亡時並無父母、子女及配偶時，繼承被害人遺產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或家屬則不能據此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僅得依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請求加害者賠償相關財產上之損害。\n\n二、惟實務上多有被害人為單身並無配偶、子女，且父母皆已死亡之情況，再者，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家屬或賴其扶養者所遭受之精神損害亦不亞於本條現行所定之請求權主體，顯見該規範有與社會現實脫節及未盡周延之處，爰予增訂第二項。","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n\n前項請求權，於被害人無父、母、子、女、配偶之請求權人時，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亦得為請求權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4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