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2/LCEWA01_090112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400"}],"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連署人":["陳宜民","林德福","許毓仁","江啟臣","林為洲","盧秀燕","蔣萬安","柯志恩","王育敏","高志鵬","蔣乃辛","蔡易餘","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會期":"09-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06","2016-05-10"],"會議代碼":"院會-9-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20"]}],"mtime":"2024-01-18T23:40: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06","last_time":"2016-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08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082","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等16人，鑑於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未宣告沒收，為求公平正義，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得單獨宣告沒收事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被告或第三人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應可在判決確定後單獨宣告沒收，以符公平正義，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澈底遏止犯罪誘因。","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n\n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5-12-17-修正:52","說明":"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被告或第三人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未宣告沒收，若不能單獨宣告沒收，未符公平正義，為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遏止犯罪誘因，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n\n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n\n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n\n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得單獨宣告沒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