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2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9人「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8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馬文君","費鴻泰","蔣乃辛","曾銘宗","陳宜民","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盧秀燕","林為洲","王育敏","江啟臣","李彥秀","許毓仁","蔣萬安","吳志揚","柯志恩","王惠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公聽會-201705250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504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9"}],"mtime":"2024-01-18T23:34: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9089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1908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針對我國近年來上市櫃公司經營弊病損及小股東權益之事件頻傳，而現行法定之外部檢查人制度未臻完善，一般小股東難以藉此制度有效檢視企業的實質經營。有鑑於此，參酌外國立法例，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放寬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並明定法院應參酌股東聲請之事證選派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非利害關係人擔任檢查人，並依其職務之繁簡定其報酬，以及檢查人應限期內向法院提出報告；另明確規範阻礙檢查之裁罰對象為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亦相對地為防止檢查人濫用權利，增訂阻卻裁罰事由，並提高裁罰標準，以健全現行企業的外部檢查人制度，確保小股東權益，並收實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公開發行之上市上櫃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動輒高達數十億股，股權相當分散。為加強對於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爰修正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放寬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刪除繼續一年以上之限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權利，另增訂聲請事由及說明義務之規定。\n二、有關檢查人之選任，目前實務上多由會計師擔任。惟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事由種類甚多，並不全然屬會計師所熟稔之專業領域，爰增訂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明定法院應參酌股東聲請之事證選派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非利害關係人擔任檢查人，並依其職務之繁簡定其報酬。為強化檢查之效能，檢查之客體亦不宜侷限於受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及於與聲請事由相關之一切財產、財務及業務之帳目、表冊及文件等資料，如涉及關係企業之相關交易資料，參酌外國立法例，亦應為檢查人得檢查之範圍。另為監督檢查人業務執行之時程，並明定檢查人應限期內向法院提出報告。\n三、依據前述修正事由，將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另修正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四項，明確規範阻礙檢查之裁罰對象為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另為防止檢查人濫用權利，增訂阻卻裁罰事由，並提高裁罰標準，以收實效。","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五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n\n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n\n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80","說明":"一、考量公開發行之上市上櫃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動輒高達數十億股，股權相當分散。為加強對於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放寬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刪除繼續一年以上之限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權利，另增訂聲請事由及說明義務之規定。\n\n二、有關檢查人之選任，目前實務上多由會計師擔任。惟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事由種類甚多，並不全然屬會計師所熟稔之專業領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法院應參酌股東聲請之事證選派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非利害關係人擔任檢查人，並依其職務之繁簡定其報酬。為強化檢查之效能，檢查之客體亦不宜侷限於受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及於與聲請事由相關之一切財產、財務及業務之帳目、表冊及文件等資料，如涉及關係企業之相關交易資料，參酌外國立法例，亦應為檢查人得檢查之範圍。另為監督檢查人業務執行之時程，並明定檢查人應限期內向法院提出報告。\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n\n四、修正第四項條文，明確規範阻礙檢查之裁罰對象為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另為防止檢查人濫用權利，增訂阻卻裁罰事由，並提高裁罰標準，以收實效。","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n\n法院應參酌前項聲請理由及事證，選派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針對前項特定事項，檢查公司有關之一切財產、財務及業務之帳目、表冊、文件、其他有關資料或關係企業之相關交易資料，於限期內向法院提出報告，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並由公司負擔。\n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n\n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無正當理由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