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國勇"],"連署人":["鍾佳濱","吳玉琴","趙正宇","江永昌","蔡易餘","吳焜裕","鄭寶清","葉宜津","蘇治芬","呂孫綾","王定宇","林俊憲","顧立雄","趙正宇","周春米","吳琪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mtime":"2024-01-18T23:35: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309號委員提案第19091號","laws":["04563"],"提案編號":"309委19091","案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7人，為維對於公務員減少退休（職、伍）金之公平性以及合理性，爰提出「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本法於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時，於第九條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為離職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種類，亦分別於第十三條明定其法律效果，值得肯定，然修正理由說明就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僅表示係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規定，明定減少額度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n二、然而，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限定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即依現行法之規定，對於退休（職、伍）金所為懲戒，僅有最高百分之二十之減少或是百分之百剝奪兩種方式，中間留有過多裁量以外之空間，形成法律漏洞。\n三、況查本法第十六條減俸比例自本法於民國20年6月8日公布以來皆未曾變動，當時之立法理由亦以無從考證，本條前次修正僅以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為理由，似嫌速斷。爰比照日前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提出「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以維對於公務員減少退休（職、伍）金之公平性以及合理性。","對照表":[{"law_id":"04563","law_name":"公務員懲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n\n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n\n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63:04563:2015-05-01-全文修正:15","說明":"一、按本法於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時，於第九條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為離職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種類，亦分別於本條明定其法律效果，修正理由說明就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係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規定，明定減少額度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n\n二、然而，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限定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即依現行法之規定，對於退休（職、伍）金所為懲戒，僅有最高百分之二十之減少或是百分之百剝奪兩種方式，中間留有過多裁量以外之空間，形成法律漏洞。\n\n三、況查本法第十六條減俸比例自本法於民國20年6月8日公布以來皆未曾變動，當時之立法理由亦以無從考證，本條前次修正僅以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為理由，似嫌速斷。爰比照日前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本條第二項，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之上限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修正":"第十三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n\n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n\n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現行":"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law_content_id":"04563:04563:2015-05-01-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減俸比例自本法於民國20年6月8日公布以來皆未曾變動，當時之立法理由亦以無從考證，然將減俸比例限定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恐留有過多裁量以外之空間，於公務員應受懲戒事由嚴重之個案中，更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進而形成法律漏洞。\n\n二、是以，爰修正本條規定，將減俸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修正":"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