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507021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洪宗熠"],"連署人":["呂孫綾","吳玉琴","黃秀芳","何欣純","蕭美琴","鍾孔炤","黃偉哲","吳焜裕","蔡培慧","吳琪銘","李俊俋","楊曜","賴瑞隆","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mtime":"2024-01-18T23:34: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10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10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洪宗熠等16人，重傷害罪之定義因過失或故意而使他人遭受傷害，使一人或其他人遭受器官之外觀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然而過去判決透過醫療能修復、復原的傷害，皆不屬於重傷害之定義，然傷害雖能修復，但機能勢將受損，外觀可能有無法或需耗費巨資才能修復，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心理或生理上所承受之傷害都極大，基於對受害者的保護，勢必要更加嚴謹的對重傷害重新定義，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重傷害罪之定義，增加外觀毀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損害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外觀或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外觀，雖然機能並無損害但對於受害者的心理以及生理上的傷害程度並不小於重傷害罪之定義，因此將身上器官之外觀損敗或嚴重減損納入重傷害之定義。\n二、法界定義上，認為若能經由醫學美容或整形等修復之損害，應不構成重傷害之定義，然而仍需考量受害者經濟能力，對於損害是否有足夠能力完全修復損害，即便完全修復，以醫學技術上仍無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復原，對於受害者心理傷害是亦是永遠的傷害，故應認定重傷害。","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2","說明":"有鑑於損害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外觀或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外觀，雖然機能並無損害但對於受害者的心理以及生理上的傷害程度並不小於重傷害罪之定義，因此將身上器官之外觀損敗或嚴重減損納入重傷害之定義。","修正":"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或外觀。\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外觀。\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外觀。\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或外觀。\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507021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