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議案名稱":"擬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billNo":"106101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billNo":"105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請審議案。","billNo":"1060310070200700"}],"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連署人":["洪宗熠","莊瑞雄","李俊俋","尤美女","鍾佳濱","賴瑞隆","林昶佐","羅致政","吳琪銘","顧立雄","吳焜裕","劉建國","高志鵬","林靜儀","蔡易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0-13"]}],"mtime":"2024-01-18T23:27: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7-10-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065號委員提案第19110號","laws":["01021"],"提案編號":"1065委19110","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陳其邁等17人，鑑於棄除過去我國與蒙古、西藏不對等的藩屬遺毒，提升政府效能，爰提案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蒙古、西藏有其固有歷史、文化、語言、文字、風俗、藝術及宗教，故受我國憲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九條明文保障。\n二、民國肇始，政府草創，我國就蒙古、西藏地區事務處理，則沿襲前朝舊制，在中央置理藩部，即旋由內務部蒙藏事務處接管，並陸續改制為蒙藏事務局、蒙藏事務院。終於民國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下設蒙藏委員會，綜理蒙藏事務之組織架構方告確立。此一脈絡下，我國對於蒙古、西藏事務處理係立基於藩屬的不對等關係；此與保存、發揚、保障原住民族及客家文化之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不可比題。\n三、然而時過境遷，蒙藏委員會早期著重於蒙藏工作之組織建構、蒙藏人民參政權之保障，轉而著重對在臺蒙藏族人之照顧、蒙藏文化之保存推廣及與國外蒙藏族群之交流。惟蒙藏委員會目前僅存委員長（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及委員各一人，具蒙藏族身分者僅一人，因此蒙藏委員會就蒙藏事務處理已欠缺代表蒙古各盟、旗，及西藏的衛藏、安多、康巴等三區與寧瑪派、薩迦派、噶舉派、格魯派、覺囊派等教派之代表性。\n四、蒙藏委員會設立之初，乃立基於我國與西藏、蒙古的不對等關係；現今不但欠缺代表性，且人事費占總預算比例過高。為棄除過去藩屬遺毒、避免傷害民族團結，符合實際治理情形並提升政府效能，爰提案廢止蒙藏委員會設置條例。\n五、惟蒙藏族人有其特殊文化、語言、文字、風俗、藝術及宗教，仍有必要予以肯定、保障及發揚蒙藏文化之必要，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亦定有明文。因此，蒙藏委員會原有維護在臺蒙藏族人文化、生活權之業務、保護具有蒙藏淵源外國人民之責任，仍應從速移由相關機關辦理；蒙藏委員會人員移撥時，應優先保障蒙藏族人工作權益。\n蒙藏委員會組織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