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14070300200"}],"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其邁"],"連署人":["洪宗熠","莊瑞雄","鍾佳濱","李俊俋","尤美女","林昶佐","賴瑞隆","羅致政","吳琪銘","吳焜裕","高志鵬","劉建國","蔡適應","蔡易餘","林靜儀","顧立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9"],"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2"]}],"mtime":"2024-01-18T23:31: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9111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9111","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陳其邁等18人，鑑於長期以來我國均存在有西藏裔或無國籍之圖博人民，因反抗北京政府對於西藏地區之高壓統治，而自印度、尼泊爾等國家輾轉入境並滯留的現象。自二零零九年迄今，共有一百四十四位圖博人以自焚明志（其中有一百二十六位圖博人確知死亡），有六千八百多位圖博人遭逮捕，北京政府甚至處罰、監控自焚者的家人或社區。我國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人民之居留及工作等權利，成為我國應盡之責任與義務。因此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刪除原條文之入境年限規定，讓印度及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均得以合法居留我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印度及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之入境年限規定。\n二、踐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之圖博人居留及工作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n\n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9-01-12-修正:19","說明":"一、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印度及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取得我國合法居留權之入境年限規定。\n\n二、踐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無國籍之圖博人居留及工作之權利。","修正":"第十六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n\n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經確認具有圖博淵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n\n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n\n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所定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