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9人","議案名稱":"「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9人擬具「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7070300100"}],"提案人":["吳焜裕","林淑芬","陳曼麗","陳其邁","林俊憲","王定宇","賴瑞隆","劉建國"],"連署人":["吳玉琴","蔡適應","林靜儀","羅致政","江永昌","余宛如","葉宜津","黃偉哲","吳琪銘","許智傑","段宜康","顧立雄","洪慈庸","鍾孔炤","洪宗熠","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8"}],"mtime":"2024-01-18T23:35: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7-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9114號","laws":["02596"],"提案編號":"1156委19114","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林淑芬、陳曼麗、陳其邁、林俊憲、王定宇、賴瑞隆、劉建國等24人，有鑑於「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為我國第一部為照顧因食品安全所受損害者所制定之特別法，然於實務施行上，主管機關未盡其輔導、諮詢之責，部分受害者與家屬難以周知其自身權益，再者，以血液中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在判定上因時間之經過致濃度下降，認定上可能遭遇困難，目前所定之標準過於嚴苛，不利於油症事件爆發時未被列冊者，重新追認為油症患者。由於「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標準模糊，主管機關皆迴避適用，本次修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油症患者權益保障團體，重新受理「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之審查，以擴大油症患者之範圍，維護因米糠油事件而受害者之權利。又本法已列冊患者之死亡撫慰金請求權消滅時效過短，且油症患者難以確知行政機關所為之公告，為保障油症患者之家屬有效行使死亡撫慰金請求權，故本次修法擬延長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五年，爰提出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訂油症患者之審查標準。（第四條）\n二、修訂撫慰金之請求資格與期限。（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2596","law_name":"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n\n一、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n\n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n\n前項第二款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96:02596:2015-01-22-制定:4","說明":"一、根據2015年10月18號與國健署座談紀錄可知，所謂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國健署僅承認過去政府或縣市政府衛生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若無以上證明文件，則必須自費抽血檢驗。然而油症事件事發至今已經將近37年，血液中的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濃度已經降到一般平均值，和背景值差異不大，較難透過血中濃度證明其為油症患者，對這些患者並不公平。因此修訂本條，關於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之認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團體定之，考慮除了官方證明文件之外的可能方法，以免造成部分油症患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權益。\n\n二、同上所述，油症事件發生已久，較難透過血中濃度證明其為油症患者，故要求第一款和第二款皆須提供，可能導致申請者程序上的障礙，如依其中一款或綜合認定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料即可認定為油症患者，立法目的已達，爰修正第一項如左。\n\n三、本條修正後，審查標準已為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重新受理油症患者審查，特此述明。","修正":"第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之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n\n一、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n\n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n\n前項第一款之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油症患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審查之。\n第一項第二款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已列冊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n\n前項撫慰金於公告後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n\n依本條例領取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law_content_id":"02596:02596:2015-01-22-制定:12","說明":"一、撫慰金之申請人，如限於配偶、卑親屬，將導致部分僅有父母之已故油症患者，無法請領撫慰金，然父母與子女的保護照顧關係密切，應有保障其撫慰金請求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擴大申請人之範圍，如油症患者無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父母亦得申請之。\n\n二、由於目前主管機關對於油症事件之掌握尚未完整，慰撫金請領的相關宣導以及行政措施皆未制定完全。在此情況下，原撫慰金之請求期限（104年8月10日至106年8月9日）並不充足，油症患者遺屬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失請領時限。爰參考2012年底修正的勞工保險條例，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修正第三項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五年。\n\n三、主管機關應將公告送達於得申請撫慰金之人，以確保其得在期限內有效行使撫慰金請求權。","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已列冊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n\n油症患者如無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得申請前項之撫慰金。\n前項撫慰金於公告後五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n\n前項公告應送達第一項、第二項之人。\n依本條例領取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