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黃秀芳","黃偉哲","陳曼麗","羅致政","何欣純","蕭美琴","王榮璋","洪宗熠","葉宜津","徐國勇","蘇巧慧","邱議瑩","鄭麗君","段宜康","李俊俋","許智傑","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6"}],"mtime":"2024-01-18T23:32: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9118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9118","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鑑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分割農地辦理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惟實務上若農地只有單邊緊鄰道路，在通行權之考量下，倘該筆土地之共有人皆主張其分割後之土地須緊鄰道路，將導致實際分割後之土地形狀狹長而難以利用，若考量其土地形狀之方整及利用價值，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之下，先分割出一條共有農路，再分割出符合共有人人數之農地，即面臨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問題。爰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分割農地時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惟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一點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分割農地辦理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n二、惟實務上若農地只有單邊緊鄰道路，在通行權之考量下，倘該筆土地之共有人皆主張其分割後之土地須緊鄰道路，將導致實際分割後之土地形狀狹長而難以利用，若考量其土地形狀之方整及利用價值，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之下，先分割出一條共有農路，再分割出符合共有人人數之農地，即面臨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問題，致使各界為分割農地糾紛不斷。\n三、爰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分割農地時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惟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便於分割時，除各共有人取得一宗耕地外，是否得另行割出一宗土地，留設農路，維持共有人所共有，俾供將來分割後，便於各宗耕地之交通利用。","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n\n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n\n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n\n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n\n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n\n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n\n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n\n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說明":"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第2項之規定，辦理分割農地辦理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n\n二、惟實務上若農地只有單邊緊鄰道路，在通行權之考量下，倘該筆土地之共有人皆主張其分割後之土地須緊鄰道路，將導致實際分割後之土地形狀狹長而難以利用，若考量其土地形狀之方整及利用價值，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之下，先分割出一條共有農路，再分割出符合共有人人數之農地，即面臨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問題。爰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分分割農地時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惟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便於分割時，除各共有人取得一宗耕地外，是否得另行割出一宗土地，留設農路，維持共有人所共有，俾供將來分割後，便於各宗耕地之交通利用。","修正":"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n\n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n\n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n\n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n\n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n\n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n\n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n\n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但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