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議案名稱":"「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江永昌","吳琪銘","林俊憲"],"連署人":["林岱樺","陳曼麗","鄭麗君","陳歐珀","葉宜津","黃秀芳","林靜儀","陳其邁","劉世芳","趙正宇","顧立雄","呂孫綾","蕭美琴","黃偉哲","蘇巧慧","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mtime":"2024-01-18T23:32: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9121號","laws":["01159"],"提案編號":"820委1912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江永昌、吳琪銘、林俊憲等20人，有鑑於本國建築師法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建築師業務，或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尚無訂定相關規範及罰則。然倘因前述執行業務行為，發生重大公安問題，而「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無建築法之適用，致使無人負責，則受害人將無所適從，亦會折減民眾對專業人士之信賴。另查會計師法、律師法及醫師法皆對該管執行業務者訂定相關法規，建築師法卻無相應之規範。綜上所述，特提案增訂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四十六條之一條、第四十六條之二，並修正建築師法第五章節名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建築師業務，或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n二、建築師法之適用對象係依本法第一條規定取得建築師資格者。「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並無建築師法之適用，其執行業務亦不受建築師法之規範。然，建築師業務範圍涵蓋建築物及其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牽涉重大公共安全。倘「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辦理之建築案件發生公安意外、災害，主管機關亦不得依據建築師法對上開行為執行處分及罰則。\n三、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對照表":[{"law_id":"01159","law_name":"建築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建築師業務，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n\n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未依法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建築師業務。"},{"現行":"","說明":"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訂有相關罰則。\n\n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未取得建築師資格，不得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現行":"第五章　獎　懲","說明":"原建築師法第五章節名稱為「獎懲」，然「獎懲」係規範建築師資格者，如係規範無建築師資格之一般民眾而訂定之罰則，應擴增章節範圍為「獎懲與罰則」。","修正":"第五章　獎懲與罰則"},{"現行":"","說明":"因建築師業務範圍涵蓋層面廣泛，牽涉重大公共安全問題，故擬訂定罰則，遏止違法。","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罰則如下：\n\n一、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現行":"","說明":"倘「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辦理或協辦之建築案件，或違反第二十六條允諾他人假借名義辦理建築案件者，其案件發生相關公安意外、事故、或因災害而受損害，則其須負連帶責任。","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二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如其辦理、協辦或以其名義辦理之建築業務，發生事故、意外或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