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2070201100"}],"提案人":["顧立雄","柯建銘","尤美女","周春米","蔡易餘","張宏陸","鄭寶清","陳其邁","邱議瑩","林俊憲","吳思瑤","徐國勇","鄭麗君","鍾孔炤"],"連署人":["葉宜津","蘇巧慧","李俊俋","吳玉琴","陳曼麗","黃偉哲","莊瑞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靜儀","陳素月","王榮璋","何欣純","余宛如","蕭美琴","劉世芳","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20"]}],"mtime":"2024-01-18T23:36: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125號","laws":["04536","04537"],"提案編號":"246委19125","案由":"本院委員顧立雄、柯建銘、尤美女、周春米、蔡易餘、張宏陸、鄭寶清、陳其邁、邱議瑩、林俊憲、吳思瑤、徐國勇、鄭麗君、鍾孔炤等30人，鑑於國家取得沒收標的乃剝奪犯罪利益及阻絕犯罪再發生，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之第三人，得就國家沒收或追徵所取得之財產，行使其權利以進行分配，以避免其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之風險，致使求償無門，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n二、為配合彌補被害人權利保障所衍生之問題，爰提出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n三、本次修正係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部分條文之相關配套，應同時施行，以免法制闕漏。爰修正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明定本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三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前條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n\n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n\n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n\n二、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三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前條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n\n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n\n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n\n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law_content_id":"04537:04537:2015-12-17-修正:2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n\n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