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王榮璋等24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400"}],"提案人":["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王定宇"],"連署人":["陳瑩","黃偉哲","高志鵬","蘇巧慧","鍾孔炤","林靜儀","顧立雄","鄭運鵬","吳焜裕","陳曼麗","吳玉琴","鍾佳濱","徐國勇","林淑芬","陳賴素美","羅致政","余宛如","何欣純","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8T23:36: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9129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9129","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王定宇等24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與近用資訊，彰顯我國國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權利之重視，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規範本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我國則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公布、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條文，明訂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將「傳播」定義為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式、模式及格式，包含無障礙資訊及通信技術。\n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之權利。包括：\n(a)提供予公眾之資訊須以適於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無障礙形式與技術，及時提供給身心障礙者，不另收費。\n(b)於正式互動中接受及促進使用手語、點字文件、輔助與替代性傳播及身心障礙者選用之其他所有無障礙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n(c)敦促提供公眾服務之私人單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無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之模式提供資訊及服務。\n(d)鼓勵大眾媒體，包括透過網際網路資訊提供者，使其服務得為身心障礙者近用。\n(e)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n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據聽覺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且該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五項，現行第五項改列為第六項。\n\n二、現行議案協商之紀錄，係於院會處理黨團協商結論後方併同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且刊登內容並非議案協商之全程經過之詳實紀錄。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及公開應具時效性，要求議案協商應將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於協商會議後，即刊登公報。爰修正第四項。\n\n三、議案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之。且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於議事轉播時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爰增訂第五項。","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n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且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