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議案名稱":"「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72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400"}],"提案人":["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王定宇"],"連署人":["陳瑩","高志鵬","蘇巧慧","黃偉哲","吳焜裕","顧立雄","鄭運鵬","陳曼麗","鍾孔炤","林靜儀","鍾佳濱","林淑芬","徐國勇","吳玉琴","陳賴素美","羅致政","何欣純","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5"]}],"mtime":"2024-01-18T23:36: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6-07-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9131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9131","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劉世芳、呂孫綾、江永昌、王定宇等23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與近用資訊，彰顯我國國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權利之重視，爰增訂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條文，規範本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手語翻譯、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我國則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公布、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條文，明訂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n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將「傳播」定義為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式、模式及格式，包含無障礙資訊及通信技術。\n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之權利。包括：\n（a）提供予公眾之資訊須以適於不同身心障礙類別之無障礙形式與技術，及時提供給身心障礙者，不另收費。\n（b）於正式互動中接受及促進使用手語、點字文件、輔助與替代性傳播及身心障礙者選用之其他所有無障礙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n（c）敦促提供公眾服務之私人單位，包括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無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之模式提供資訊及服務。\n（d）鼓勵大眾媒體，包括透過網際網路資訊提供者，使其服務得為身心障礙者近用。\n（e）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n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據聽覺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且該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然而，修憲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n\n三、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之權利，以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之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如同步聽打、手語翻譯或其他替代性傳播方式。","增訂":"第六條之一　本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轉播。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n\n本會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