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09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3/LCEWA01_090113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11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190702003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林為洲","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王惠美","許淑華","王育敏","黃昭順","張麗善","徐志榮","陳宜民","徐榛蔚","曾銘宗","林麗蟬","羅明才","李彥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會期":"09-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13","2016-05-17"],"會議代碼":"院會-9-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0"}],"mtime":"2024-01-18T23:36: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13","last_time":"2018-1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3","會期":1,"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9136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913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上市上櫃企業獲利逐年提高，卻未分享全體受僱勞工，迭遭勞工與學界強烈批評。根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截至104年12月底止，上市上櫃公司累計的總保留盈餘高達6兆9539億元，但台灣勞工薪資福利卻倒退16年的情形極為不合理，主要原因是勞工無權參與公司薪酬調整與獲利分配事宜。為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之薪資及其他福利等權益，使勞工能合理分享企業獲利，並打破勞工長期在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本席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並將受僱勞工薪資納入薪資報酬委員會主管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六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10-11-05-修正:21","說明":"一、上市上櫃企業獲利逐年提高，根據金管會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4年底止，上市上櫃公司累計的總保留盈餘高達6兆9539億元，但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的情形極為不合理。\n\n二、為有效維護與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之薪資及其他福利等權益，使勞工能合理分享企業獲利，並打破勞工長期在薪資議價之弱勢地位，本席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修正":"第十四條之六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至少有一席次是勞工代表；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勞工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n\n第一項勞工代表之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09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