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2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徐國勇","劉建國","王榮璋","何欣純","林俊憲","陳素月","鄭寶清","呂孫綾","葉宜津","蕭美琴","劉櫂豪","李昆澤","陳歐珀","鍾孔炤","吳琪銘","姚文智","邱志偉","余宛如","羅致政","陳曼麗","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mtime":"2024-01-18T23:32: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9139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9139","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2人，為強化輔具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機關（構）運用，特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整合各部會輔具資源、加強輔具服務媒體，以期達到創新多元服務模式，並有效輔助輔具科技的研發、運用及產業發展。自98年7月11日正式實施後，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均高於法定進用人數，顯示實施定額進用人數之成效卓著，對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有一定程度之助益，特修正第四十四條，提高原核發之獎勵金以獎勵私立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另外，為避免航空運輸以外之大眾運輸業者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特增列「大眾運輸工具」以周全第五十三、九十九條條文。爰此，特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之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近年來，中央各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的開發及應用均有顯著成果，內政部針對不同功能及需求，成立多個資訊科技輔具資源推廣中心。教育部針對不同學習年齡提供特殊教育，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訓練與促進就業，科技部工程司與醫工學門長期致力於研發科技輔具，經濟部則擔負輔具分類標準、檢測及專利授權等體系之健全。為強化輔具供需資訊之運用及促進技術移轉、整合各部會輔具資源、加強輔具服務媒體，以期達到創新多元服務模式，並有效輔助輔具科技的研發、運用及產業發展，特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n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98年7月11日正式實施後至104年底，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均高於法定進用人數，各公、私部門實施定額進用人數逐年提升的效果十分顯著，表示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有一定程度之助益。惟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等各項支出，主要用於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業務，僅約1成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特修正條文將原核發之獎勵金予以提高。\n三、大眾運輸工具指的是大眾運輸業者所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為避免航空運輸以外之大眾運輸業者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特增列「大眾運輸工具」以周全相關條文。","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21","說明":"為強化輔具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機關（構）運用，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條文第二項，整合各部會輔具資源、加強輔具服務媒體，以期達到創新多元服務模式，並有效輔助輔具科技的研發、運用及產業發展。","修正":"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內政、教育、勞動、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n\n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n\n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n\n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8","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98年7月11日正式實施後至104年底，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均高於法定進用人數，各公、私部門實施定額進用人數逐年提升的效果十分顯著，表示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有一定程度之助益。惟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等各項支出，主要用於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業務，僅約1成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特修正第三點，將原核發之獎勵金予以提高。","修正":"第四十四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n\n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n\n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n\n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五分之三計算。"},{"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為避免航空運輸以外之大眾運輸業者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爰增列大眾運輸工具以周全條文。\n\n二、大眾運輸工具為大眾運輸業者所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大眾運輸工具、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現行":"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118","說明":"配合第五十三條第四項之修正。","修正":"第九十九條　大眾運輸工具、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