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陳歐珀","呂孫綾","邱志偉"],"連署人":["余宛如","劉世芳","陳曼麗","鍾佳濱","林俊憲","王榮璋","許智傑","蔡適應","鄭寶清","李俊俋","洪宗熠","洪慈庸","趙正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mtime":"2024-01-18T23:32: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9140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19140","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陳歐珀、呂孫綾、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營事業過去因具有特許及壟斷的優勢，導致經營無效率，在隨著市場自由化的潮流下，為提高事業經營效率，政府逐步將公營事業公司化，甚至民營化。各級政府及民意機關經常檢討公營事業及政府控股民營公司的績效，就是擔心這些法人因保留公務員心態而無效率，然而政府卻在這些法人的人事任命上，大量任命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來當負責人或是經理人，明顯違反原始的政策目的，也讓這些法人的效率無法提升。\n二、立法院預算中心在「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現況之檢討」報告中，以明確事證指出「部分中央政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營運績效遜於同業，董事長及總經理卻支領較高之績效獎金，其薪酬顯未與營運績效連結」，而「部分退休（伍、職)人員轉任公私合營事業，享優渥待遇，或有未依規定終止優惠存款利息者」。\n三、國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首長若為退休軍公教人員，在官場文化上，年資較淺的後任首長，不是不願意、就是不敢去監督這些「曾是上級長官」的退休轉任的公私合營事業首長。更甚者，行政院訂有董監事、負責人及經理人的遴選要點，規定年滿68歲即行更換，然卻以「政經環境變動」、「業務延續性」等籠統理由，讓其超齡延任，讓這些規定形同具文。\n四、為使國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的負責人、經理人的遴選及監督法制化，不再出現延任等灰色空間。爰增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不得擔任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且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年滿68歲即行更換。另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負責人及經理人之遴選，準用相關規定，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不得擔任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且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年滿68歲即行更換。","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不得遴選退休之軍人、公教人員擔任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之年齡，初任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八歲時應即行更換。但各主管機關有較低年齡限制者，從其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負責人及經理人之遴選，目前無相關法規規範，因此，明定準用國營事業之規定。","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負責人及經理人之遴選，準用本法之規定，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