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議案名稱":"「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宗熠","蔡適應"],"連署人":["許智傑","蔡易餘","羅致政","何欣純","李俊俋","陳怡潔","莊瑞雄","蘇巧慧","高志鵬","賴瑞隆","吳思瑤","顧立雄","余宛如","吳焜裕","王定宇","黃國昌","洪慈庸","黃秀芳","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mtime":"2024-01-18T23:32: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224號委員提案第19142號","laws":["05146"],"提案編號":"1224委19142","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蔡適應等22人，鑑於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不符合我國憲法第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不分性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故為維護人民平等參與祭祀公業之權利，不分性別皆得以承繼敬拜祖先、維持尊祖敬宗的優良美德，現行法律應予以修正；另，鑑於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以合乎民法要旨，爰提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爰此，應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兩性之平等。\n二、人民在祭祀上有其傳統習俗，基於私法自治，法律不宜過度介入，惟憲法保障人民平等之權利，除已有彼此共同約定之祭祀規範外，不宜另有違背憲法平權精神，以性別、婚姻狀況、贅夫婚作為繼承順序之規定。另，民法中對與贅夫婚相關規定業已刪除，故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派下員設立人之規定明顯有違平等權且不符現行民法規定，故應予刪除。\n三、為尊重各祭祀公業自治，故放寬派下員繼承之規定，如能取得祭祀公業內部派下現員特別多數同意，亦得為派下員。以保障非血親（如婿、媳、養子女、媳、婿等）之子孫為派下員之權利。\n四、有鑑於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祭祀公業法人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屬法人取得不動產之行為，依民法要旨，應以書面申請之。爰增訂第三項，明訂應以書面申請之。\n五、另配合修正現行第四條條文第三項前段，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狀況下，如能取得祭祀公業內部派下現員特別多數同意，亦得為派下員。","對照表":[{"law_id":"05146","law_name":"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n\n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n\n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n\n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n\n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5","說明":"一、人民在祭祀上有其傳統習俗，基於私法自治，法律不宜過度介入，惟憲法保障人民平等之權利，除已有彼此共同約定之祭祀規範外，不宜另有違背憲法平權精神，以性別、婚姻狀況、贅夫婚作為繼承順序之規定。民法中對與贅夫婚相關規定業已刪除，故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派下員設立人之規定明顯有違平等權且不符現行民法規定，故第一項應予以修正，排除性別之限制，並刪除第二項。\n\n二、為尊重各祭祀公業自治，故放寬派下員繼承之規定，如能取得祭祀公業內部派下現員特別多數同意，亦得為派下員。以保障非血親（如婿、媳、養子女、媳、婿等）之子孫為派下員之權利。","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子孫（含養子女）。\n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n\n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n\n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現行":"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n\n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146:05146:2007-03-02-制定:31","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祭祀公業法人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屬法人取得不動產之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應以書面為之。爰此，增訂第三項，明定應以書面申請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n\n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