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32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14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1800"}],"提案人":["高志鵬","蘇治芬","吳思瑤","陳學聖","周陳秀霞","徐志榮"],"連署人":["余宛如","吳琪銘","陳曼麗","羅致政","陳其邁","吳玉琴","何欣純","洪宗熠","蕭美琴","蔡適應","葉宜津","鄭寶清","邱議瑩","林俊憲","徐國勇","姚文智","王育敏","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張麗善","陳宜民","蔣萬安","林德福","許毓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7"}],"mtime":"2024-01-18T23:32: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7-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9144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9144","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蘇治芬、吳思瑤、陳學聖、周陳秀霞、徐志榮等32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之宗旨，動物生命權一旦被剝奪時具有不可回復之特性，不能以一般物品的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視之，應落實「動物是生命不是物品」之動物權理念，將刑度與罰則依違反本法之條款加以區分並適度提高，以免輕重失衡，並彰顯生命價值與有效嚇阻犯罪。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之立法宗旨，動物生命權一旦被剝奪時具有不可回復之特性，不能以一般物品的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視之，應落實「動物是生命不是物品」之動物權理念。\n二、本法第二十五條，對於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不同類型與程度之犯行，應加以區別而有不同刑度與罰則。\n三、現行條文對於傷害或虐待一條生命甚至致死，低於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對動物權法益之保護明顯低於對私人物權之保障，有適度提高之必要。參考歐洲法例，虐待動物未達重傷或致死之行為，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n四、國外研究統計顯示，許多虐待動物者是暴力罪犯，兩者具有高度相關性，國內近年數起重大治安事件，嫌犯也有虐殺動物的背景。國內不僅應加速進行相關研究，擬定生命教育、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安全網等相關對策，以防制潛在的暴力犯罪，也應加重虐待動物刑責，彰顯動物生命之價值。\n五、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五條，刑度與罰則依違反本法之條款加以區分，以免輕重失衡，並適度提高刑度與罰則，令虐待動物者重視生命價值，並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　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44","說明":"一、對於違反不同條款之行為，類型與程度，應加以區別而有不同刑度與罰則。\n\n二、對於不當飼養環境致使動物重傷或死亡者，維持原條文之刑度。","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說明":"最高刑期加重至二年，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相當，以重視生命價值。","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最高刑期加重至二年，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相當，以重視生命價值。","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加重刑責，以有效嚇阻，保障生命尊嚴，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n\n三、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地方政府應加以追蹤輔導對動物傷害者，以導正其價值與行為避免再犯。","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等情節重大或五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應接受主管機關四小時以上十八小時以下生命教育與輔導。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與追蹤輔導。"},{"現行":"","說明":"條文由原第二十五條之一移列。","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四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