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mtime":"2024-01-18T23:30: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646號委員提案第19146號","laws":["01013"],"提案編號":"646委1914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了提升政府效能、改造政府組織，減併不必要的疊床架屋，以落實精實且有效能之政府目標，提升為民服務水準，減少不必要浪費。爰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資源整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13","law_name":"外交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有鑑於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爰新增文字「僑務」。","修正":"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及僑務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二條　（權限職掌）\n\n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n\n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n\n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n\n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n\n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n\n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說明":"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故外交部權限職掌新增僑務工作事項，爰第一款和第九款新增文字「僑務」。","修正":"第二條　（權限職掌）\n\n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及僑務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n\n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n\n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n\n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n\n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n\n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n\n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外交及僑務事項。"},{"現行":"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說明":"有鑑於僑務委員會併入外交部，故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新增僑民事務局，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僑民事業事務。","修正":"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n\n二、僑民事務局：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僑民事業事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