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0300"}],"提案人":["羅致政","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林岱樺","陳歐珀","葉宜津","陳其邁","陳曼麗","劉世芳","鄭麗君","林靜儀","黃秀芳","吳琪銘","蕭美琴","蔡適應","顧立雄","呂孫綾","劉建國","張廖萬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mtime":"2024-01-18T23:32: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671號委員提案第19162號","laws":["02601"],"提案編號":"671委19162","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林俊憲、賴瑞隆等19人，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緣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上開規定或有存在之必要，以照顧退除役官兵。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爰提案刪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n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n三、退輔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法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擬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1964-05-05-制定:30","說明":"一、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n\n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n\n三、退輔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法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擬刪除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