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議案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劉建國","陳歐珀"],"連署人":["黃秀芳","林靜儀","羅致政","李應元","江永昌","楊曜","陳素月","呂孫綾","林俊憲","蔡適應","洪宗熠","蘇巧慧","王定宇","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mtime":"2024-01-18T23:33: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6-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9163號","laws":["02902"],"提案編號":"1557委19163","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劉建國、陳歐珀等17人，有鑑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迄今已近二十五年，目的在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進而促進國家文化建設。然觀近年在民眾薪資停滯十幾年、經濟持續低迷的衝擊下，嚴重影響到藝術產業之發展。再者，本法距上次修法已十五年，法條迄未配合組改進行修正。綜上，為台灣文化藝術產業再啟生機，期為台灣另闢一無煙囪之綠色經濟動能。爰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建會在101.5.20正式改制為文化部，爰配合將本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做修正。\n二、政府為推動文化及藝術等相關產業之發展，除本法之外，另於99年公布施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兩者雖屬性類似，但畢竟各有轄領之範疇，故現今仍兩法併存。本法名為「獎助條例」，惟縱觀全法所列獎助對象謹「文藝事業」，至於「一般營利事業」對文藝事業所付出的捐贈行為，卻不在獲獎勵之範圍內，導致企業財團不熱衷參與，間而大大消減本法原先預期之效果！\n三、反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明定：營利事業之捐贈，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可見，一般企業對「文創」給予捐贈依法可享有稅惠，何竟對「文化藝術」即失此機制？爰增列本法第三十條之二，以補不足。\n四、慮及政府財政困境、降低對政府稅收之衝擊，謹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給予營利事業得提列當年度營業費用或損失之捐贈總額之一半，做為本增列條文之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2","law_nam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n\n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建會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n\n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5","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n\n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n\n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現行":"第十七條　文建會對於出資獎勵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七條　文化部對於出資獎勵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現行":"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建會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1","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化部或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現行":"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n\n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3","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n\n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n\n一、文建會編列預算。\n\n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28","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下：\n\n一、文化部編列預算。\n\n二、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n\n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現行":"第三十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n\n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35","說明":"一、為有效發展台灣文藝產業，故比照「文化創意發展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營利事業損贈文藝事業之租稅優惠\n\n二、兼慮及台灣財政狀況，比照「文化創意發展法」第二十六條之額度減半之。\n\n三、 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十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n\n營利事業捐贈前項事業，於捐贈總額新臺幣伍百萬元額度內或所得額百分之五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第一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建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902:02902:1992-06-16-制定:44","說明":"配合組織改造，將原文建會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化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