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陳明文","楊曜","許智傑","洪宗熠","鄭寶清","黃秀芳","鍾孔炤","陳宜民"],"連署人":["呂孫綾","鍾佳濱","邱志偉","吳玉琴","姚文智","高志鵬","吳焜裕","徐永明","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mtime":"2024-01-18T23:33: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7-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916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9164","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陳明文、楊曜、許智傑、洪宗熠、鄭寶清、黃秀芳、鍾孔炤、陳宜民等18人，有鑑於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藉由滑動手機快速獲得資訊已成為現代人習慣性的動作。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卻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諸如邊走動邊滑手機因專注手機螢幕未及注意前方，導致掉入坑洞或不慎撞到牆壁，也時有所聞。然馬路如虎口，過馬路雖車輛應先禮讓行人，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藉由滑動手機快速獲得資訊已成為現代人常見的習慣性動作。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卻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諸如邊走動邊滑手機，因專注手機螢幕未及注意前方，導致掉入坑洞或不慎撞到牆壁，也時有所聞。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這些危險因子的風險，由行為人個別承擔，尚非法所不許。\n二、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通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97","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n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修正":"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