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42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賴瑞隆","莊瑞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震清","吳玉琴","陳曼麗","林靜儀","劉建國","林俊憲"],"連署人":["劉世芳","許智傑","林岱樺","顧立雄","蘇治芬","林淑芬","黃秀芳","陳明文","陳賴素美","蘇巧慧","王榮璋","呂孫綾","鄭寶清","李俊俋","周春米","陳素月","鍾佳濱","王定宇","鄭麗君","趙正宇","張廖萬堅","徐國勇","李應元","段宜康","余宛如","姚文智","蔡易餘","洪宗熠","尤美女","羅致政","蔡適應","吳思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mtime":"2024-01-18T23:28: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6-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917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9176","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賴瑞隆、莊瑞雄、Kolas Yotaka、蘇震清、吳玉琴、陳曼麗、林靜儀、劉建國、林俊憲等42人，有鑑於民國91年開始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後，有效提升婦女勞動參與，惟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公務人員據此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定有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惟「勞工請假規則」有關勞工家庭照顧假係併入無薪事假來計算，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益發突顯勞工的相對被剝奪感。為建構友善家庭的就業措施，因應高齡化社會及提高生育率，基於工作平等權益，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應由雇主給予全薪，以衡平公私部門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女化已是國家面臨的重大困境，家庭照顧假對於以雙薪核心家庭為主的現代社會，有其必要性。而家庭成員的照顧需求，除了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外，尚有天災事故、颱風天停課不停班、防疫隔離等，受僱者均有請假親自照顧的需求。\n二、目前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宣布停班，當日仍可支薪，如未宣布停班，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若家中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也可適用有薪之公假規定。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將天然災害發生須受僱者親自照顧之情形，納入本條家庭照顧假。\n三、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為衡平公私部門勞動權益，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其中五日薪資照給。\n四、本法本次修正之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五日給薪之規定，宜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同時施行，爰規定授權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被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其中五日薪資照給。\n\n二、目前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宣布停班，當日仍可支薪，如未宣布停班，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若家中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也可適用有薪之公假規定。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將天然災害發生須受僱者親自照顧之情形，納入本條家庭照顧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五日薪資照給，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05-30-修正:49","說明":"本法本次修正之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五日給薪之規定，宜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同時施行，爰規定授權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修正":"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3070200400/details"}